案情: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房屋前面有变电所。签订合同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前面有变电所,提出索赔,开发商未同意。买受人以此为理由拖欠剩余房款20万,开发商多次发函催款,最后一次发函告知买受人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欠款及违约金,将解除合同。买受人于开发商催款函规定的期限内将逾期欠款补齐,但是拒绝缴纳违约金。请问:开发商可否以违约金未缴纳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石家庄律师:不可以解除合同,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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