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甲供货后,乙只付部分款,将近二年甲起诉,乙在庭审中未提鉴定,后撤诉。撤诉后又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并作鉴定,鉴定结果设备不合格。该设备在乙公司期间经过二次移动,甲有证据证明设备被破坏。请问,法院将如何处理?
石家庄律师:首先时效上,如果第一次撤诉时缴纳过诉讼费的话,时效重新计算。合同法规定货物有质量问题买受方应在合理期间通知,这个合理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的话,是两年。先查清楚事实。从案情看甲方应该是守约方,乙方收到设备后未提出异议就是默认设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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