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外滩森林公园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原被告所签署协议无效。 代理人对诉争房产项目专门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经查询,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9月x日对代理人出具了书面回复,回复函载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外滩森林公园项目未在我局办理商品预售许可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但被告在起诉前并未办理预售证,所以原被告双方所签署得购房协议书是无效的。 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xxxxxx元(暂时计算到起诉之日,最终以给付之日为准)。 原告依据双方协议向被告支付定金、首付款等共计xxxxxx元,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首付款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存所以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万元。另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利息xxx元(按照6%计算,计算到起诉之日时时间为一年,)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共计xxxxxx元(暂时计算到起诉之日,最终以给付之日为准)。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
2015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