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xx的代理人,我们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房屋为二原告出资、出力所建,被告xx并未参与,该房产与二被告均无任何关系。被告xx私自处分二原告的房产、并未告知二原告,也未得到授权,属于无权处分。二被告签署的协议属于无效。 二、被告xx为北京市城镇户口,无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二被告协议属于违法,故无效。 被告xx自幼跟随父亲到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安家落户,早已为城镇居民。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所以二被告所签署的协议违反了我国土地法,应认定无效。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签署的协议无效 二原告是被告的女儿、女婿,xx是xx的亲哥哥,左右手都是至亲至爱的亲人。被告本不愿伤害任何人,但是由于被告的原因,私自卖了女儿的房屋,酿成了苦果,至今女儿不肯相认。为了恢复家庭的亲情,被告自愿将卖房所得款项退还被告xx,被告xx回来养老我们热情欢迎,甚至可以帮助它另寻它处。房子没了,还可以再建,但亲情散了,就再也回不来了。所以恳请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代理人:李建朋 20xx年x月2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