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王xx,男,汉族。 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原告康xx诉房屋租赁欠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起诉书答辩人已收悉,经研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201x年1月8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xx号的房屋租赁给我是事实。自2012年12月起答辩人拖欠房屋的租赁款53万元也是事实,由此造成的违约滞纳金45万按照合同约定也应依法承担。对以上情况答辩人不持异议。 二、答辩人和第三人高x同为xxx娱乐城的合伙人,租赁原告的房子也是为共同经营xx娱乐城使用。2012年1月份,答辩人和高xx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娱乐城承包给高xx,并由其承担娱乐城所有的经营费用(包含房屋租金)。事实上,高xx前期也是按照协议将钱直接打到原告康xx的账上。两人所签的协议自xx年12月31号到期后,双方还按原协议继续履行。但是,高xx拖欠12年12月份7万元房租,也没如期支付原告的后续房租。所以,答辩人认为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原因是高xx的单方违约形成的。本案的房屋租赁款和违约责任应由高x承担。 综上,法院应判决高x承担原告的所诉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