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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被拆翻建主张赔偿代理词

时间:2014-05-27 21:38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范建国的委托,指派李建朋担任其诉范xx、范x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庭前了解相关情况。刚才参加了法庭的审判质证,现针对本案的事实,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     上诉人是诉争五间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被上诉人翻建属侵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分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分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具体到本案,1983年,xx县人民法院就出具调解书:“土正房两间归范建国所有”。首先调解书本质上属于合同约定,其次,诉争房屋均是土房,调解书并未写明两间房屋是东屋还是西屋,属于对共有财产约定不明。既然约定不明,那么就应当适用《民通意见》88条(1983年物权法还没有出台,应当适用民通意见),也就是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范x对诉争五间房屋属于共同共有。

2、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翻建属于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就私自将共有的两间房屋拆除,明显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利。

二、     退一步讲,被上诉人翻建的房屋也有上诉人的份额。

12009119日二被上诉人出具证明:“此院共有五间房,其中,范建国具有一半”,显而易见,五间房的一半就是两间半,退一万步讲,就算现在坍塌的两间房属于上诉人,但是被上诉人翻建的房屋也有半间属于上诉人。

2、况且,翻建房屋从哪方面讲都和范xx无关,范xx为何出具证明?如果他们翻盖自己的房子,还需要出具证明吗?当然不必,他们在当地人多势众,男丁众多,当然不会惧怕一个已经改嫁的老年妇女,所以二被上诉人出此证明是显然的做贼心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血脉相连,本属一家,对簿公堂非上诉人本意,然而由于上诉人母亲改嫁,被上诉人思想封建、无法理解,后将上诉人母亲殴打出门,而后就趁其不在,霸占上诉人房屋。上诉人母亲数年来往返石家庄和张家口,与其交涉,然对方态度蛮横,至今不改。上诉人只有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代理人:李建朋律师

2014526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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