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丁xx,女,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原告,陈xx,男,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被告:河北xx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xx1号商住楼101号;法定代表人:任xx,系该公司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的经济损失,以涉案房屋同地段月租金1200元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房屋具备交房条件并将实际将商品房付给原告之日止,计算到起诉之日暂计2216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与被告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的xx府项目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95585元。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5月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是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涉案房屋也不具备交房条件,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故被告应当依照涉案房屋同地段月租金1200元为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 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许。 此致 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