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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不成功起诉退费答辩状

时间:2021-12-06 10:06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张xx,女,汉族,1xx年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xxx,联系电话:xx
      被答辩人:
 
        一、本案原被告均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
        首先,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诉状中写的被告为19xx年5月24日生,但是被告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为:           身份证号是识别公民身份信息的凭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既有提供正确的身份信息,原告诉状中所称“被告”的年龄被“被告”张xx否认,且张xx根据身份证提供了自己真实的年龄,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诉状中被告不是张xx,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按照原告诉状的陈述,是原告的儿子和外甥要找工作,真正的权利人是原告的儿子和外甥,虽然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但是原告本质上只是其儿子和外甥的代理人,但是原告并未提供委托代理手续,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二、退一步讲,即便本案主体适格,本案也不是不当得利纠纷而是居间合同纠纷,被告只是中间人。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得知原告儿子有找工作需求后,因和被告熟悉的第三人李xx有这方面的能力。遂与原告商议由第三人为其儿子、外甥办理找工作相关事宜,原告同意后,被告代收其xx万元,随即将其中xx万元交给第三人李xx,并介绍原告和李xx认识。
        之后便是原告和第三人联系沟通,资料收集、培训等所有事宜都第三人在和原告极其儿子、外甥联系、办理,被告一直未参与。被告从未承诺一定能安排其儿子、外甥到正定机场工作,据被告了解,第三人也未承诺原告将其儿子、外甥安排到正定机场工作,第三人所有的工作(比如联系案外人武xx负责求职人到航空学校培训,取得航空安检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只是在帮助原告的儿子、外甥增加就业竞争力,事实上,据被告了解,第三人可以安排原告额日子到其它机场工作。但是原告坚持在正定机场,但正定机场目前不招收安检员,所以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要求退款,因被告只是中间人,刚开始原告一直是在要求第三人退款,被告只是协调帮忙,后来原告开始向被告主张退款,被告碍于多年的朋友关系,同意退还自己留存的xx元。
        2、从上述经过可以看出:介绍原告和李xx认识后,后续所有事项均未参与,被告不认识负责培训的武xx,也没有见过原告的儿子和外甥,被告只是一个中间人,本案为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只留存了x万元介绍费。
本案定位不当得利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居间合同关系取得居间费用,具有合法依据。
        3、按照原告诉状的陈述,原告是委托被告办理孩子工作事宜,那么其主张的事实应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委托合同关系需要查明受委托人是谁?委托事项是什么?委托费用是多少?完不成委托事项费用如何处理?只有原告举证证明委托被告办理儿子、外甥工作事宜,被告承诺一定能安排到正定机场工作,最后委托事项没有完成,只有举证这些基本证据,原告才能按其诉状向被告主张退款,否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款。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委托被告办理孩子工作事宜,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承诺帮其儿子、外甥安排到正定机场工作。因原被告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所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
       三、被告同意退还自己留存的x元介绍费,剩余xx万元,原告应向第三人另行主张,与被告无关,且xx万元已经用于培训原告儿子、外甥,并取得航空职业资格证,这些费用也不应返还。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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