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12月9号住校一名学生从四楼坠落,然后被拉往当地医院,当地医院暗示无能为力,应拉往更大医院,然后专去了烟台的一个医院,在重症监护室呆了几天,醒后失忆,经诊查腰椎两处骨折一处粉碎行骨折,左脚脚跟粉碎性骨折,脚踝骨折,右脚粉碎行骨折,马尾神经损坏,大小便失禁,脑震荡等,然后去找学校,学校说是自己跳的,跟学校没有任何关系,还说如果签一个协议留给三万快钱,协议内容是自己跳楼,跟学校没有任何关系,以后不准找学校,然后没签,后来学校说上课时间,当时教室只有有两名同学看见是自己跳楼,找公安局公安局是不在管辖范围,后来电视台报道公安局来录了口供后杳无音讯,学校先后只送了四万块钱,到现在已经花了将近二十万了,学校不管不顾,我想问一下这样学校是否负责,负多少责任,如果负责赔偿大约在多少左右? 石家庄律师:能证明学校未经到管理职责的话,对学生的管理,对校内设施的管理,可以要求承担责任。如果是突发情况,老师及时发现施救基本就没有责任了。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