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给自然人a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a现金1000万,月息3分,期限1年,借款人甲公司,负责人b。出具借条后,a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b账户转款300万,向甲公司一股东c账户上转款700万,后个人消费了。c与a是朋友,平时有经济往来。甲公司没有指示a把款转到c账户,也没有委托c从a处收钱。一年后起纠纷,a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1000万,并承担利息。法院应如何判决? 石家庄律师:c个人消费了 公司不承担责任,那如果700万没有用于公司的的指定账户或指定收款人,也没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于实际变更了出借数额,按照实际收到的300万来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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