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办理采矿证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2-09-11 07:02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次
答 辩 状
答辩人:张某
陈某诉我偿还由其垫付的办理采矿证发生的116673.76元费用的6%,答辩人答辩如下:
1、四人合伙在05年3月至6月26日期间的经营账目,已经于05年6月26日结清。从05年7月至06年9月没有经营,在此期间办理采矿证,费用由陈某垫付,之后按股份承担偿还责任,是四合伙人的约定。所以答辩人认可原告说的事实,愿意承担原告垫款的6%的责任。
2、05年10月25日董某以办采矿证名义自陈文清处取款70000元,答辩人从来没有见到过此笔款项花在办采矿证事情上的凭证,这笔款项应由董成群个人偿还,与答辩人和其它合伙人无关。
3、董某说06年2月27日至3月2日去太原请朋友办理采矿证的事,预付100000元,没有凭证,也没有听任何人说过,也根本不可能,所以答辩人不能承担这笔款项的责任。
4、06年3月底4月初去山西宁武矿上后又回来发生的费用,合伙设备扣留在灵寿的事情,与办理采矿证费用的事无关,如果就此事调解答辩人同意。
(责任编辑:乔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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