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是泉嘉公司的股东,持股20%。2019年10月,张某向何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三个月,为担保还款,张某与何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张某在泉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20年1月,张某将股权卖给了不知情的荣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荣某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0万元,余款尚未支付。此时,张某欠何某的债务已逾期。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荣某自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才能取得泉嘉的股东资格 ?B. 张某与何某之间关于以股权转让担保借款的约定有效 ?C. 荣某自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时,才能取得泉嘉公司的股东资格 ?D. 何某自借款到期日起有权要求泉嘉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 答案解析:B 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李建朋【解析】 AC选项∶2019年11月8日起实施的《九民纪要》第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基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自泉嘉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时起,受让人荣某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依股东名册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A、C选项错误。 BD选项∶2019年11月8日起实施的《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让与担保, 此约定符合双方的意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选项正确。债务人张某到期未清偿债务,约定股权归何某所有,该部分协议无效,何某债权到期无权要求泉嘉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但可向公司主张股权变卖优先受偿,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