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阳光有限公司有赵二、刘一等股东,赵二出资100万,持股40%,实缴出资40万;刘一出资20 万,占比10%。剩余部分2022年8月出资完毕。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聘用刘一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职位,年薪90万,但刘一不参与公司分红。现公司盈利300万,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不分红侵犯了刘一的分红权,决议无效 ?B. 刘一可分得300万 ?C. 赵二可分得120万 ?D. 刘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年薪90万 答案解析:D 石家庄律师公司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A选项∶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并未侵犯刘一分红权,决议有效,A选项错误。 B选项∶刘—不参与分红,故无法分得300万。B选项错误。 C选项∶赵二持股比例为40%,但实缴出资仅为40万,关于赵二的分红,全体股东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红,故赵二无法分得120万。C选项错误。 D选项∶刘一被聘为公司高管,可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薪酬,合法有据,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同微信)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