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 ) 东律顾字第 号
聘 请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受 聘 方: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石家庄市体育大街261号
邮政编码: 051400
联系电话: 13780415762 电话;80681620
承办律师: 电话:
因业务需要,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双方负责人
甲方同意乙方委派 ___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___ 先生(女士)为法律顾问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及时(书面、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更换顾问律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但是不排除乙方顾问律师指派其助理或其他同事处理一些传达文件等非主要事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解答甲方日常经营中所遇到的法律咨询。
2、 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对客户业务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3、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并应甲方要求,参与合同的磋商、谈判;
4、应甲方书面要求,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甲方员工的法律意识;甲方至迟应提前15日提出法律培训的要求,举办培训班的时间由双方商议;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6、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应甲方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论证。
7、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调解;
8、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如律师见证、代办工商、税务、著作权、房地产权属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信调查和涉及甲方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母公司及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但是包括甲方本省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甲方应该履行的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所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条件和其他便利;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请求,如有提出上述请求,乙方有权拒绝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4、在乙方律师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 7、8款规定的法律业务时,甲方需另行委托并与乙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该履行的义务:
1、积极、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 (1——6项)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第二条 (7——8项)的法律事务。但应遵守相关诉讼、仲裁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时间规定;
3、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应以方便甲方为前提随时联系约定;
4、为甲方保守经营、商业秘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泄露、利用或供他人使用,除非该信息已通过其他渠道为公众所知悉。
5、积极办理甲方交办的各项业务,但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请求。
第五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乙方的律师费采取固定顾问费和个案另行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付。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第二条第1、2、3、4、5、6项服务采取固定顾问费,本合同期限内按人民币___(大写)计收,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付固定顾问费。
2、本合同第二条第 7、8项服务另行收费,原则上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给予50%的优惠。其中,第 7项收费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及工作量的大小等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3、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文印费、公证费等办案费用,以及出差到石家庄市以外地区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 终止合同约定
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之日起以后的费用。若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并且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期限
本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需续签,应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 补充条款: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聘请方(甲方盖章) 受聘方(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承办律师: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河北律师网原文地址:http://www.hebeilawyer.com/a/shijiazhuanglvshi/gongsifalvguwen/1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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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