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刑事律师专业代理刑事辩护案件,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 案情简介:被告人邓某某是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的班主任。某日下午2时许,学校拉预备铃后,五年级一班学生蒋某某(男,11岁)未按规定唱歌,与邻坐同学讲话,且不听该班学生干部的劝阻,邓某某到教室上课时发现上述情况,便将蒋拉上讲台,一边批评蒋,一边教育全班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蒋此时站在邓左侧稍后的位置,不服老师的批评, 还顶了一句嘴。邓气愤地说:“你还要对嘴?”同时左手反手向左后甩了一巴掌,打中蒋的右眼部。蒋当时感到右眼不适,揉了几下。下午上课时渐渐感到视线不清,放学回家后告诉家长身体不舒服,想早点睡觉。第二天早上醒来右眼失明。 石家庄刑事律师:个人意见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虽然老师的教育方式不当,但其没有故意伤害自己学生身体的意图,相反的是为了他们好好学习。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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