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xx,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xx大街xx号4-2-xxx,电话:139xxxxxxxx
被告:李xx,女,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区xx街x单元,电话:133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押金并支付利息(自为2011年9月4日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264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xx路与xx街交口xxx小区x号住宅楼110号的商铺租赁合同。鉴于当时尚未交房,双方约定交房时补填具体日期确定起租时间。同时,合同中约定租金、押金、其他权利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前,原告支付被告10000元押金。
2012年3月中旬,被告通知原告可以交付租赁房产,原告便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跑办营业执照等事项。此后期间,被告违约要求租金按年交,并拒绝原告找的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在原被告交涉期间,被告又违约将该商铺出租与他人进场装修,对原告声称合同已经自动终止。
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另出租他人,原告无法再要求履行合同。原告为弥补损失,与被告多次协商偿还押金及支付违约金事项,但被告仅愿返还押金,拒绝原告索要违约金的合理要求,致使协商不成。
今原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此状诉至贵院,望予判决支持。
此致
石家庄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5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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