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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存疑时如何规定

时间:2014-04-23 16:47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在刑事诉讼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行政诉讼方面“存疑时”是如何规定的?

      石家庄律师:看哪部分存疑。根据举证分配确定谁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案件并不是所有事实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但特殊情况可能减轻或降低证明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的责任,以利于原告。

       比如国家赔偿的损失具体数额原则上由原告举证,但如果被告执法过程中违反执法导致损失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就需要降低原告证明标准,作出有利于原告的损失认定。
       但总体来说,存疑要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认定。如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参照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因为这是对公民权利最严厉的处罚,在国外都属于刑事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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