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规定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等费用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保险条款的释义:住宿费是指伤者、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医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票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广东地区的住宿费标准是: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为130元/每人每天,一般地区为90元/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是: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为50元/每人每天,一般地区为30元/每人每天。
住宿费与伙食补助费赔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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