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包裹事故定义及等级划分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称为行李包裹事故。《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情况铁路运输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铁道部1991年颁发的《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①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3人的; ②物品损失(包括其他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3万元(不含3 万元)的; ③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①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②物品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至3万元的。(3)一般事故:①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②物品损失价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至1万元的。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qq306590570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