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常xx、郭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参加诉讼。作为上述两名当事人的代理人,通过相关证据和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朱xx在交通事故案发时是乘车撞击被告常松普右侧前门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告为移动车辆才导致现场的破坏。故,对《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常松普全责的结论不服。请求法庭根据责任大小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被告郭xx仅仅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三、 着重说一下原告提交的《沧州市第二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 下面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逐一论述。 1)医疗费。原告扣除被告支付的40000元医疗费后,另行主张医疗费5285.09元。被告常松普予以认可。根据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伤残赔偿金。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服,并已在在法庭上提出异议。首先,在《鉴定意见书》第二页第四项检查所见:“被鉴定人记忆力下降,思维逻辑差”。从而认定的十级伤残。代理人认为,记忆力下降的结论应该是之前记忆力好,现在记忆差了,才叫记忆力下降。鉴定人是第一次看见被鉴定人,又怎么给出记忆力下降的这个结论来呢。另外,记忆力、思维逻辑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这个《鉴定意见书》不能反映出是由于本次事故造成了记忆力下降和思维逻辑差的原因。故此,被告对该伤残赔偿的要求不服,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是农民。如果有伤残也应该按照农村的标准。 3)司法鉴定费。因为对鉴定结论不服,所以应该由原告支付。退一步讲,这属于财产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4)精神抚慰金。十级伤残不成立自然不应支持。如果有,被告也认为原告提出的过高,应于驳回 5)误工费。首先,原告在就医时,三次在意识清醒的境况下对职业表述为“农民”。所以,对于原告开具的一系列工作证明被告方一律不予认可。其次,证明劳动关系应该有同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收入超出纳税标准的应该向法庭出示个人的《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应包括每一名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个人收入明细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以,在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完税证明的情况下,单位的证明属于孤证,效力很低。请求法庭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用予以驳回。 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计算方法也是错误的,如果定残的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6)护理费。首先被告对司法意见鉴定书不予认可。对其合法性由异议。其鉴定机构依据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是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司于 另外,原告没用向法庭提交任何的误工护理的收费票据。仅凭空一说,不应支持。原因很简单,原告只有支出了这些钱才能够主张损失。没有支出就没有损失。 7)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的主张方法错误,没有结合本案乘以伤残系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已经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以,应有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8)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的850元,被告认可。 9)营养费。原告要求过高、依据的标准也过高,被告不予认可。 10)交通费。原告虽提交了票据,但不能证明是由于就医而发生的,被告请求法庭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11)电动车一辆。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严重损毁。主张电动车。根据保险合同,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虽造成原告受伤,但是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均有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被告请求法院查明真相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并望采纳。
代理人:刘xx 201x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