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司机驾驶主车牵引挂车行驶,后车头右转的时候碰撞到行人致死。原告只提供有一份在深圳参加社保的证明(该证明是从2010年7月份至2011年8月份购买工伤保险的明细,原告没有连续缴纳,中间有几个月是断缴的)。事故发生的时候是2012年5月。该份证据能否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在深圳? 我认为这个证据只能证明他曾经在深圳居住过,不能证明这是他最后居住的地方。中间停的时间,如果他能有合理解释就可以。如果找一个深圳的单位出份证明,一般可以。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律师李建朋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930106135,请提前电话预约时间面谈。 相关文章: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要的证据材料 http://www.hebeilawyer.com/falvzhishi/1036.html 交通事故中城镇户口如何认定 http://www.hebeilawyer.com/jiaotongshigu/peichang/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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