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介绍航空运输中的财产损失有哪些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旅客航空运输中的财产损失主要指行李损失。包括托运行李、自理行李、随身携带物品。《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条第二十四项规定:“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第二十五项规定:“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第二十六条规定:“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第十三项规定:“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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