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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分割财产来源

时间:2011-10-13 19: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案件回放] 赵某与张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 婚后,赵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归。其间,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赵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的一半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 推

  [案件回放]
  赵某与张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 婚后,赵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归。其间,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赵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的一半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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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该笔存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张某没有生活来源,赵某独占存款,剥夺了张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故判决赵某分给张某3万元,由张某自主支配。
  [案件评析]
  本案值得探讨的焦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我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石家庄离婚律师李建朋整理发布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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