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伤律师整理发布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业务经办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局有关处室:
现将《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业务经办程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42号)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0]12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受伤害程度轻微的职工能够简便、快捷的得到补偿,特制定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业务经办程序。
一、适用范围
1、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
3、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
4、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二、承办机构
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具体由工伤保险处(科)办理。
三、工伤事故快报
1、参保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工伤快报等方式将职工事故伤害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处(科)。医疗终结后将《石家庄市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报表》送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即时核实事故伤害职工实名制参保情况,签署意见、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待遇申报支付
(一)待遇申报
受事故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在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
2、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3、石家庄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票据、处方明细及病历等。
(二)待遇支付
1、适用简易处理办法工伤事故的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同时应当符合我省工伤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相关规定;
2、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他凭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按月结算,由经办机构拨付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现金。
五、要求
1、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授权,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受理并作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决定。《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的审核意见,由获得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出。
2、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作出决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认定。对不能即时作出认定的,可在5日内作出答复。
3、各经办机构对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工伤事故的所有材料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每季度第3个月下旬将《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及其他材料汇总整理,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备案、归档。
4、对于已经按简易工伤处理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按规定领取工伤待遇后,如伤情发生变化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逐级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相关材料。
本业务程序从2010年9月1日执行。
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
编号:石市工伤简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受伤职工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个人编号
受伤时间
受伤部位
就诊时间
就诊医院
申报时间
医疗费用总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受
伤
害
经
过
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申请意见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
办机构意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职工) (部位)所受伤害可认定(视同)为工伤,并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规定处理。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
备案意见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交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保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检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