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存档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12-05 09:2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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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律师整理发布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存档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存档机构:
为了规范存档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存档机构为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工伤保险费的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以存档机构名义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让其代收代缴工伤保险费,但这些职工与存档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因与其无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从2010年9月1日起,存档机构为这些单位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以存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名义共同向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存档机构应将各被代理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各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科)备案,并以此作为工伤认定和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保问题
与存档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在存档机构参保,参保时应携带被派遣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花名册等资料。存档机构应将各被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各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科)备案,并以此作为工伤认定和享受待遇的依据。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存档机构应主动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手续,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存档机构缴费费率问题
存档机构缴费费率按照派遣、代理企业的费率执行(一类企业0.5%,二类企业1%,三类企业2%),在存档机构名下开设三个帐户,原参保职工没有发生过工伤待遇的,使用新编号在新帐户参保。原以双保形式参保的改为单保形式参保,原双保帐户有定期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转到新帐户、个人编号保留。
本通知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存档机构代收代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备案表(一类)
2、存档机构代收代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备案表(二类)
3、存档机构代收代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备案表(三类)
4、存档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备案表(一类)
5、存档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备案表(二类)
6、存档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备案表(三类)
(责任编辑:乔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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