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09]5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固定》(第18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就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父母是否列为供养亲属问题通知如下:职工因工死亡时,其父母一方无收入来源,另一方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无收入来源的一方可以列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工伤律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