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工伤律师 整理发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人社字〔2010〕171号),现就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调整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00元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 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 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要认真填写《石家庄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调整补发工作要于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
附表:石家庄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审批表
石家庄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审批表
单位:元/月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工伤发生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及认定书号
鉴定结论时间 鉴定书号
伤残等级情况 伤残津贴基金支付时间
调整前享受待遇标准 调整后享受待遇标准 调 整 后 增 加 额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 合计
单位
核准
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根据石人社字〔2010〕171号文件规定,同意该职工伤残津贴自2010年7月1日起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00元/月)。
经办
机构
审核
意见 (盖 章)
审核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经办机构各一份。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