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旅客运输行李事故赔偿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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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客船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托运的行李的灭失或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引起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对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发生灭失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旅客的行李有下列情况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引起的损耗、变质; (3)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六条所规定不准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发生灭失、损耗、变质。交通事故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行李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行李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整修如损坏程度已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应按规定进行赔偿。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对灭失的托运行李赔偿后还应向旅客退还全部运杂费并收回行李运单。灭失的行李赔偿后又找到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通知索赔人前来领取。如索赔人同意领取的则应撤销赔偿手续收回赔偿款和已退还的全部运杂费。灭失的行李赔偿后部分找到的可参照本条第二款精神办理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