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旅客运输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认定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客船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经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扩展阅读:名词解释什么是水上行李事故 旅客行李包括自带行李与托运行李。自带行李由旅客自行负责。行李事故主要指托运行李在行李运送期间发生的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