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货物运输险的货物运输发生事故谁赔偿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1987年)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第三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货物时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第五条规定: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 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700元(含700 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含500 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2)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