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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中的行李损失的赔偿维权方法程序

时间:2012-02-14 10: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航空运输中的行李损失的赔偿维权方法程序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石家庄律师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付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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