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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进行赔偿的条件以及主体

时间:2012-02-16 08:3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进行赔偿的条件以及主体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对地面第三人损害)

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前款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经营人的受理人、代理人在受理、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理、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相关法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空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一人对另一人的死亡或者伤害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损害是该另一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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