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及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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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消耗。 (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又根据《高院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既保险又保价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本解释第四条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九条规定: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办理承运前保管的车站从接收货物时起) 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他机关企业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灭失、损坏除外: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两、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网址:www.hebeilawyer.com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