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运输险的货物损害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赔偿责任
石家庄律师整理发布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依本规定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索赔: (1)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实际损失每件超过700元的成件货物或实际损失每吨超过500元的非成件货物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径向到站当地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承运人再向保险公司偿还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货物实际损失每件不足700元的成件货物或实际损失每吨不足500元的非成件货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的手续径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货物损失径向到站当地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3)承运人责任与保险公司责任的确定问题 由铁路部门与当地的保险公司具体商定。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5930106135,qq:306590570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