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女,汉族,19xx年x月2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xx路xxx2-1-xx,电话:138xxxxxxx。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8号,电话:0311-8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3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xxx元。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出院后的休养时间为三个月以上,有主治医师的医嘱为证,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定为两周,根据上诉人的年龄和实际病情,也不可能修养两周即可恢复。另上诉人出院后的所请护理人员费用为每月三千元,有护理人员的收据为证,一审法院只是按照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计算,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直接导致了判决书中涉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不符,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乔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