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交通事故,甲为无证驾驶人,乙为车辆登记所有人。甲将丙撞伤。丙对车辆采取保全。法院审理认为甲为肇事司机和车辆实际所有人对事故承担责任(1.8万元),乙为名义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并要求对车辆进行拍卖,乙也同意拍卖(估计车辆价值6000元)。但法院执行法官认为车辆可以抵价1.8万元,但不能拍卖。理由是判决没有判乙承担责任,没法拍卖。要求要么抵价1.8万元,案件执行终结,要么就将案件委托甲所在地法院管辖(甲为外地人)。我觉得法院可以拍卖该车辆,大家怎么看?有法律依据吗? 石家庄律师:如果乙不承担责任是因为乙仅仅是名义所有人,而甲是实际所有人的话,该车辆肯定是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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