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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房主违约再审答辩意见

时间:2018-01-24 14:38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答辩意见
 
       答辩人:xxx,男,汉族,197x年x月14日生,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xx号,电话:xxxx099。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25日生,现住址:石家庄市长裕华区xx小区xx室,电话:xx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再审请求。
 
        二、因房价上涨,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之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在答辩人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到房管部门配合答辩人办理过户手续。合同9.1条约定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逾期天数超过10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答辩人贷款于2016年9月2日审批通过,2016年9月21日答辩人及第三人中介公司分别向被答辩人发送书面的履约催告函及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函后3日内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被答辩人至今拒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
       被答辩人声称先支付完毕首付款是行业习惯是错误的,反而是按照房管局的的规定,房屋买卖必须把首付款转入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被答辩人才会收到房款。而且双方在合同3.2.2条中也一致约定答辩人按照网签合同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将首付款转入房管局监管账户。
        答辩人并非是三万元就购买房屋,过户手续有多个步骤,网签就是其中一步。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已经告知被答辩人过户手续包含网签,合同8.4条中也写明了产权过户手续包含了解除抵押、产权过户、面签等。被答辩人配合网签、办理过户后,首付款和贷款自然会发放给他,实际情况是答辩人追着催告被答辩人办理网签等手续,答辩人就可以支付首付款到房管局了,但是被答辩人拒不配合,却说自己没收到首付款,那纯属颠倒黑白。如果被答辩人配合网签,首付款支付到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根本就不选在交易风险,房管局进行资金监管就是为了防止交易风险。
 
        三、购房合同对首付款的支付有明确的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第3.2.2条中约定了合同网签后,按照网签合同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将首付款转入房管局监管账户。
什么时间网签也有明确约定,购房合同6.1条约定乙方贷款审批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网签时间应当是在2016年9月3日至9月12日之内办理完毕。但是关键问题是被答辩人不配合办理网签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第三人中介机构已经详细告知双方交易流程,包括网签过户手续等,并让双方签署了交易流程告知单。所以被答辩人是熟知交易流程和合同条款的。况且网签过户、房管局资金监管是个常识,2016年石家庄各电视台、网站、报刊等媒体均报道过,被答辩人是明知的。卖房时被答辩人的女儿女婿都参与了,不可能不知道网签的意义,被答辩人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卖房大事上应尽注意义务。如果被答辩人以“我不懂”为由去否认合同,那么全国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可以以此为由推翻、违约了,这显然与法与理皆不通。
       如果被答辩人就首付款问题有争议,不可能还配合答辩人去银行面签,被答辩人配合答辩人贷款审批通过,说明被答辩人对房屋总价,贷款金额,首付款金额,是没有异议的。之所以后来不配合办理手续是因为房价上涨。
 
       四、被答辩人自始至终从未配合答辩人办理过网签手续,被答辩人不配合答辩人办理网签及资金监管手续,双方就无法进入后续的支付首付款、过户步骤答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被答辩人逻辑混乱,混淆了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是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当先履行网签及资金监管等义务,否则,不办理网签,答辩人凭借什么向房管局支付首付款?
      购房合同10.3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催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能合格履行合同义务且未与守约方达成书面协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所以两级法院以催告函及第三方陈述证明认定被答辩人违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五、违约金数额远远不足以弥补答辩人的实际损失
答辩人的实际损失如下:一是定金三万元;二是中介费、贷款手续费等50020元;三是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其中单是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就有一百多万元。
二审时答辩人提交了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评估公司为石家庄万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石家庄中院评估机构入选名册之列),证实当时的的涉案房屋价值为249万元,和答辩人购买时相比上涨了85万元,加上中介费等损失共计93万多元。从出具评估报告至今房价有有所上涨,所以答辩人的损失早已超过一百万。而违约金仅为16.4万元,违约金并非过高,而是过低。
       2016年因石家庄房价飞涨,被答辩人明确表示要求答辩人加价,否则另售他人。后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发催告函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被答辩人仍拒不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望高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x
2018年1月24日
本文由石家庄房产律师李建朋原创,李建朋律师专注于房产纠纷案件,法律咨询电话:15930106135.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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