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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
证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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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五万元定金收条一份;被告为原告出具的陆万元收条一份;原告向被告的两笔银行转账记录,金额分别是伍万元和陆万元 |
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事实,以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伍万元定金和6万元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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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告签订的买方承诺书和卖方承诺书一份;
xxx银行二手房贷款面谈记录两份;
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批复一份 |
1、原被告、第三人及证人xxx协商一致以xxx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2、被告及xxx在xxx银行申请贷款时的政策及约定是先过户后放贷;3、xxx依据旧政策审批通过的贷款利率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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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一份。 |
2017年5月1日起石家庄市住建局的新政策开始实施,新政策要求二手房买卖必须先放贷后过户,所以涉案房屋的原贷款批复不能履行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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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燕赵都市报的标题为石家庄首套房贷款利率不断上浮的报道文章 |
新政实施后石家庄xxx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上调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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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的建设银行流水两份 |
由于新政策及利率上调,xxx的收入已不能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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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退单处理表 |
由于政策原因合同各方已经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中介已经退还原告中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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