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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购买期未满双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13-03-10 09:03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李建朋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五年购买期未满,双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后发生纠纷。法院对这种纠纷,是依据国家有关住房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吗?据说,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审理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有一个《指导意见》,是吗?这个指导意见,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种观点: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因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不是行政法规,不是效力性强制规范。         

       第二种观点: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公序良俗,公序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就是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一般性商品房,而是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有限产权,需要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申请购买,没有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的利益,侵犯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再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来源是划拨地,而按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地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由于房屋土地合一,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既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那么整个房屋交易行为也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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