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将一张23万元的支票交给A兑换,,A又找到李某兑换了23万元(现银行退票,称支票印章不符)。李某当时将23万元给A时,叫A写了份收据(大意是A收到现金23万元,若支票进账,则该收据自动作废),A将23万元转交给刘某写了份大意一致的收据。现因为进不了账,李某凭借势力强行要A还款,不同意报警。A找到刘某,刘某又没有什么经济能力。请问,A该怎么处理才比较好?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答复:李某有权要求a还款。理由:1、所附的条件成就(进不了帐)时,按照约定各自返还,也就是一方还款,另一方还支票;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李某只能够向A主张还款,A还款后,可以向刘某追偿;3、刘某可以向出票人主张权利。
出票人出具空头支票时 涉嫌犯罪。报警是处罚出票人 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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