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涉嫌诈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中,公司的会计在单位领导的安排、授意、指示下,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够不够共犯? 观点一:这种案件是奉命行事,也有不得已为而之的意味,一般不宜定罪。打击面一定要从严控制。不要随意把共同犯罪理论用上。除非恶性较大。打工的人,又几个敢顶撞老板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一般参与人员,不认为是直接责任人员, 观点二:应该是共犯,首先,主观是明知的,客观上又实施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其次,作为一个会计,他应该懂得作为会计的基本操守,不能出具虚假的报表。作为普通公民,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不做,可以辞职,而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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