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检察院以贪污和滥用职权起诉,法院在庭审后发现罪名不对,判决诈骗罪,有问题吗?这两个罪名的侦查机关是不同的,法院能直接改判? 相关案例:“2003年3月25日,广西柳州市检察院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刘某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同年4月30日,柳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张树国等4位律师提出了“证据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质证意见。随后,公诉人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此案,法庭予以准许。同年6月3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公安机关无权对此案立案、侦查的辩护意见。
按照辩护律师的观点,根据1998年12月3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一项《通知》,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此后发生的任何走私案件都应由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则丧失立案管辖权。因此,柳州市公安局自2000年11月开始对赵某、刘某涉嫌走私案所进行的立案侦查活动,违反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处于“越权办案,违法办案。因此,材料来源不合法,故指控证据不合法”最后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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