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票据被诈骗,已经公示催告。骗子将该票据转让,票据经多次转手的现持票人到法院申报,现持票人是付出了对价的,法院能支持吗?法律依据?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能支持,对于诈骗行为取得的票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善意取得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撤销冻结止付措施,保证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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