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咨询 “轻伤”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重新鉴定,原结论仍然被公安采用。有一老太婆在纠纷后被以“脑震荡”为由鉴定为“轻伤”,但行为人不服,向当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市公安通知当地派出所带老太婆至市公安重新鉴定,但老太婆不去,后市公安又通知当地派出所带老太婆到华西医院做重新鉴定,老太婆仍然不去。后派出所以原“轻伤”鉴定为据刑拘行为人。这是否恰当?违反了什么法律条文?行为人怎么办? 石家庄律师李建朋答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