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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

时间:2013-09-16 19:44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在一个团伙犯罪中,如果仅仅有同案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 能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

       石家庄刑事律师答复:共同犯罪 仅仅有共犯的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  法院也要判法官的意思是 同案被人们供述一致可以认定犯罪成立


       参考知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很多司法工作者提出,这里的“被告人”是否包括同案其他被告人?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

       陈教授指出,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争议也很大。一部分人认为,该处仅指本案被告人自己,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对于上述被告人不再是被告人供述,而成为证人证言。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被告人供述”既包括被指控的被告人的供述,也包括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理由是: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在我国是特指的,任何被告人的供述均不能转化为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不管被告人供述证明的是自己还是其他同案犯有罪,只要其身份是该案被告人,则其供述就是独立的一个证据种类——被告人供述。所以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处罚。

      陈教授认为,应从三个角度分析这个问题。第一,从该条规定的出发点去分析。该条立法原意是防止夸大被告人供述,防止侦查人员仅盯住被告人供述而不去调查其他证据,造成刑讯逼供。第二,该条规定的后果是对口供施加了证据证明力的限制。各国法律和证据制度均规定,法律不能约束任何证据的证明力,因为如果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予以规定,则与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无异。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经过较长的专制时期,尤其在二战期间,为了避免被告人口供的消极作用而纷纷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即使是自愿作出的,也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口供补强规则,其目的是防止历史上的教训再次发生,即由于过分夸大口供而带来的司法专横行为等。这是惟一对证据证明力作出的限制规定。第三,从我国的经验、教训进行分析。刑讯逼供虽早已在法律中废除,而在实践中却屡屡发生,所以为了防止夸大口供的作用,对口供的证明力作出一些严格限制是可以理解的。
       石家庄律师除了这一历史原因,还有一个司法实践的原因,即被告人供述绝大部分是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通过预审方式而获得的。由于这种获取口供的方式具有秘密性,没有律师在场,没有沉默权的保障,所以这种口供的非自愿性(强迫性)是极易发生的。如果有被告人和同案被告人笔录就能定案的话,则可能出现大量指名问供的现象,而指名问供的现象目前在实践中本来就屡见不鲜。所以这里的被告人供述既包括被指控的被告人的供述,也包括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仅有被告人口供和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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