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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时间:2016-04-12 09:09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xxx

就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x年结婚以来,没有尽对答辩人的扶养义务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严重违反《婚姻法》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44条规定,答辩人现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答辩人及儿子xx18年来欠下的扶养费,抚养费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事实及理由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xxx月xx日登记结婚,当时,答辩人在xx工作,被答辩人在xx工作。双方于xx年xxx日育有一子xx。由于原告婚前患有xx,xx年时单位照顾,分配xx小区xx。原告身体不好,被告是看在原告有房产情况下,才与答辩人结婚的。

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不纯,婚后,被告以单位忙等理由,经常性的夜不归宿。被答辩人在外吃喝嫖赌,夜不归宿,答辩人因此患上抑郁症且加重xx病情,经常性请假在家卧床休息。答辩人依靠xx元左右吃药治病尚且不够,更无法抚养孩子,被答辩人不管,无奈托付姐姐、哥哥、姥姥照顾。

被答辩人偶尔回家,即挑三拣四,骂骂咧咧,拳脚相加,令答辩人痛不欲生。答辩人不满于婚姻曾与被答辩人商议离婚,但被答辩人要答辩人房产,让答辩人与孩子净身出户,否则不同意。答辩人虑及面子、孩子、房子,咬牙跺脚忍受被答辩人虐待及遗弃,无法就避居父母处尚有安慰与温暖。被告就此也长期不回,不管答辩人及孩子,在外任性胡来,吃喝嫖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被告乃半病之人,工资退休金不足保障日常生活,原告应当予以支付。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刘宁过去、现在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原告应当予以承担。第44条: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的判决。原告过去、现在一直在遗弃损害被告母子的权利

鉴于原告从未履行支付扶养费、抚养费义务,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就婚姻相关事宜一并处理结算,被告原提出此诉求原告予以同意但未履行而调解不离。故此,现再次提出此诉求,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以上原因,请求法庭应当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判决原告偿还拖欠抚养费、赡养费xx万元。由于原告不尽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依法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x万元。

 

答辩人:xx

2016年x月xx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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