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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离婚原告代理词

时间:2014-04-22 10:38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律师 点击:

  尊敬的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李建朋律师担任其起诉xx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1、原被告双方性格反差巨大:原告渴望自由、希望在外打拼一番事业,然而被告却希望原告做一个居家男人,时刻陪伴身边。然而这个小家庭本身并不富裕,原告只能早出晚归,为家庭、为事业努力拼搏。原告的努力并未换来被告的理解,反而是无休止的埋怨和争吵,导致双方矛盾加深。

2、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不畅,偶尔见面也是争吵不断,无法沟通,久而久之,夫妻感情逐渐变淡。

     3、双方家庭观念不同。

被告未经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未孝敬公婆,在原告父亲住院之时,被告连一句问候之语都没有,实在另原告全家心寒。

     二、婚生子靳宗烨应当由原告抚养    

    被告无正式工作,经济条件差,如果孩子跟随被告生活,对孩子成长不利,必将奔波劳苦。而且现在孩子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

   另外、原告父母可照顾孩子,应优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双方感情很好,但并无证据证明。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无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就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此外,被告曾向原告邮箱里发送了一份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等问题都写的一清二楚。证明被告早已认真考虑过离婚问题,夫妻感情早已不在。

综上所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李建朋律师

2014420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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