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单xx,女,汉族,19xx年2月3日生,系山东高密市人,现住石家庄友谊北大街xx号(xx河北分公司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室,电话:xxx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崔xx,男,汉族,19xx年xx月21日生,山西长治人,住址同上,电话:1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的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结婚多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坚决不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我们双方以前和现在一直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相互认识,经朋友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感到彼此比较合适,经慎重考虑后才于1994年再婚。因为我们双方都是再婚,所以非常珍惜这段感情和婚姻,我们的结合也得到了双方家庭的充分认可,因此我们的婚姻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间也是和睦相处,努力工作,家庭幸福,共同生活了18年之久,形成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平静的家庭生活只是在原告的儿子2006年来石家庄工作后才逐渐被打破,开始产生一些误会,这些误会我们之间经过交流已基本消除,有的误会暂时消除不了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每个家庭不可能会十全十美,多少都有些矛盾。答辩人本着“爱护子女、彼此理解、和睦相处、白头到老”的为人原则和婚姻观念,很珍惜和维护双方婚姻关系,毕竟双方都年届花甲,“少年夫妻老来伴”,因此我对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很不理解和吃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东航河北分公司家属院9号楼1单元201室”系答辩人婚前个人所有房产,不应与被答辩人共同分割。 根据1996年xx河北分公司随迁石家庄并解决职工住房?,虽然原告与答辩人当时(1994年)已结婚,但因为答辩人是退还了原山西长治的住房后才获得分配现有住房的资格,因此,当时答辩人即使不与原告(被答辩人)结婚,答辩人由于退还了山西的房产照常能获得分配到东航河北分公司家属院房产的资格。而原告(被答辩人)1993年10月才调到东航公司工作,且当时尚未与答辩人(被告)结婚,按照公司规定没有分房资格。因此该套房子应为答辩人退还山西长治房屋后的置换所得,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况且原告婚前口头也承诺过该房为答辩人个人财产,不与答辩人争执,因此该房不能视为答辩人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现居住的中华北大街xx苑(xx苏州)x号楼x单元13xx室系2007年初由原告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但原告起诉后,答辩人在与原告沟通时了解到该房屋系由原告出资购买,故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能视为其儿子的私有房产。由于原告与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答辩人没有想到原告会私下购买房屋。本来原告帮儿子购买房屋也属人之常情,只是至少应该让答辩人知道,而不应该隐瞒答辩人。如果原告不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也不会追究此事,但若原告执意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也只有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辩人相信这些苦衷原告也能够理解。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原告毕竟共同生活了近20年,有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生活中也有一些磕磕碰碰,但双方的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真正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为了他儿子的因素,原告所陈述的情况不属实,原告和被告一直是同住一屋一床的,从未分居,因感情基础牢固,加之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和愿望,恳切请求法庭能给双方弥补的机会,驳回原告(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此致 新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单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