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剧xx 被答辩人:郑xx 就郑xx诉我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所诉事实及理由均属不实之词。 1、原告与答辩人在石工作,经栾城亲属介绍,之后双方自由恋爱成婚,是双方交往后的“两厢情愿”。原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社会现实不合且与事实不符,纯属杜撰。 2、双方2008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论嫁,同年7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10月27日办理仪式,说“婚前没有交流与沟通,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根本就是不近情理的说辞。 3、原告在2011年5月开始有夜不归宿行为不假,但不是原告所言:“生活习惯性格差异导致感情不合”使然。原告在答辩人怀孕期间与第三者产生婚外情,在孩子过满月时因第三者堕胎暴露。其背叛婚姻与家庭,才是其夜不归宿的根本原因。 4、原告背叛婚姻与家庭之后,多次提出离婚要求。答辩人拒绝不假,但其离婚,以毁我青春,毁我家庭,毁我和女儿前途为代价;以离家出走,变卖家产,阻断我母女见面,颠倒黑白,粉饰自己中伤答辩人为手段;以伤害、污损答辩人,成就其私心、私欲而无任何愧疚为目的。 5、原告原在xx工厂上班,答辩人在事业单位上班,结婚时答辩人收入比其高;现其为中银保险公司高管,答辩人因生育、在事业单位故,双方经济状况婚后发生变化。第三者在银行工作,原告经济状况好转后嫌弃答辩人而与第三者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嫌贫爱富,朝三暮四之辈。 答辩人怀孕期间原告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答辩人为挽回婚姻,忍受侮辱,屡劝其回家,被其责骂、侮辱、甚至殴打。答辩人忍辱负重,无非为孩子、为家庭而委屈求全。 但原告却自私自利地欺骗着、胁迫着答辩人:将女儿带回栾城老家,答辩人若干次回家看孩子,见到的是院门紧锁,答辩人空去伤心而回,其目的无非是离婚之时在子女抚养权上占有主动;将xx房产变卖,收入存在别人名下,其目的无非是让答辩人死心,离婚之时赏赐一二,不得其欲,令答辩人一无所得。 原告所作所为,欺骗、玩弄了答辩人的感情,损害了答辩人与女儿的亲属权,损害了答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无法否定铁的事实。依法论处,原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在严重侵害着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背叛家庭,不让我母女相见,转移隐匿财产,又岂能依靠诉状上文过饰非,中伤答辩人,毁灭于无形。 综上所述:双方现确实存在感情完全破裂之风险,但这是原告不知错改过造成的。双方毕竟曾感情和睦,且现有女儿需养育,原告知错改过,答辩人尚不愿这一小家离散。故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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