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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答辩状

时间:2014-05-13 14:54来源:www.hebeilawyer.com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 点击: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xx
       被答辩人:xxx
被答辩人迟树生不服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 xxx 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先就离婚问题进行处理并无不妥。
      1、该处理方式兼顾效率与公平。
该案自2011年12份生诉至2014年4月出判,拖延两年多时间。根源在于被答辩人故意不认可真实鉴定材料或故意认可虚假鉴定材料,致使该案因鉴定材料的真实性确认问题拖延至出具判决(详情见卷宗)。
鉴于被答辩人在财产争议上的不配合, 过于漫长的诉讼拖延损害双方身份权权利。先处理简单、清楚问题,再处理复杂、棘手问题,不过是矛盾的司法处理方式而已。人民法院先行处理身份权和清楚的财产纠纷,兼顾诉讼效率与公平,乃灵活司法、能动司法的体现,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2、该处理方式兼虑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
 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就离婚和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问题可以另案处理。另根据最高院2003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精神,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权利归属,应当就使用权先行处理,权属事宜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该案因存在银行抵押权所有权不完善,适用该规定不就房产权属予以处理也是妥当的。
       本案就财产争议涉及的第三次鉴定问题,诉争双方数次折冲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就财产事宜另行处理,避免身份权久拖不决,比较切合案件实际。
        二、证明2006年6月28日《证明》虚假的举证责任在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则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认定该财产为答辩人所有。
       1、根据答辩人提交转账凭证、购房收据,答辩人在7月1日支付首付款。从2006年6月28日《证明》与购房款交付时间前后关系来看,因双方系再婚家庭等方面的顾虑,只有在该款系答辩人出款的情况下,答辩人才有让被答辩人出具《证明》的必要,答辩人在动用自己婚前财产前令被答辩人出具《证明》,符合经验法则。
       2、被答辩人只认为部分字迹非自己书写,即认可在2006年6月28日书写该证据。是答辩人事后添加还是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玩文字游戏后令其补充、补正,系双方两个不同事实版本。但就其所言, xxx 、妻 xxx 非其书写,这不符合书写习惯,故此,被答辩人事实版本无法成立。从情理判断,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玩文字游戏后令其补充、补正,才是符合情理的。
       3、因上述理由,被答辩人负有证明答辩人事后添加、伪造该证据的举证责任,故此被答辩人申请鉴定。
今被答辩人适用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推卸举证责任,作为前后不一。本案财产争议的问题是是否约定为答辩人个人财产问题,而不是婚前、婚后财产,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区别问题。被答辩人混淆问题,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两点,原判决先处理身份权事宜,是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况,权衡效率与公平之后的妥当处理。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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